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7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76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1
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乙○○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告訴(詳本院卷)。揆諸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