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7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簡國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國昌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茲於民國114年7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549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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