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黃順智 被告 莊豐鳴 身份住所不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莊豐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5年3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6,500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張彩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