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9號原告益泰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崇岩 被告 王商配 被告言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7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楊朝舜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