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21號原告 陳月英 被告 劉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1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
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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