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5號聲請人至正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簡金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57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逸軒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5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1鋕昇工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林口分行112年2月20日19,530元AL242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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