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附民字第604號原告 余金典 被告 黃宗智 籍設新北市○○區○○○道○段0號0樓(新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