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百煌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詠程 代理人 張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司催字第8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思穎附表:
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証企業有限公司鍾東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鶯歌分行112年11月5日54,127元GZ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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