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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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旭瑞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冠中 訴訟代理人 郭嘉惠 被告 蔡佳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