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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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9號原告 黃勝雄 被告 郭正治
郭武祥 黃東百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為確認經界之訴,為財產權之訴訟,但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範圍而為核定,故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按目前該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