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7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貞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建隆 間因103年婚字第78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因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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