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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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交附民字第310號附民原告 高宜萱 法定代理人 高郁涵 附民被告 陳忠信 上列被告陳忠信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