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請人 孫琨宗 相對人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筀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2月1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合意就109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訴求部分,達成和解,其金額詳如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案-勞工請求明細表所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17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於110年2月20日(含)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積欠金額。」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2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勞資雙方合意就109年12月工資及資遣費訴求部分,達成和解,其金額詳如聯禾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勞資爭議調解案-勞工請求明細表所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0,170元…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於110年2月20日(含)前給付勞方積欠金額。」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