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許心怡
許芷瑜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被告 陳啓服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啓服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3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龔書安法官藍海凝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