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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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毅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昶晶 被告 陳河松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00,8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