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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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44號原告 徐曉華 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後視為起訴。查本件被告之事務所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號11樓,為其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中所陳明(見本院卷第11頁)。又被告於公司登記所載之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1,亦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見司促卷第32頁)。則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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