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06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 李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8,692元,及自民國91年12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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