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許孟勤 被告 葉賢慧
何耀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易字第7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賢慧、何耀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諭知均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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