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2號原告宏師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洲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 律師複代理人 曾偉哲 律師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莊惠萍 律師 朱仙莉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人法定代理人 張志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2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1月31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