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10號聲請人 楊秋女
楊永堅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相對人新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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