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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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5號聲請人 李錦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寰盈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解任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書記官蘇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