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3號原告 吳泰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紘翌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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