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0樓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7,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