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434號
原   告 乙○○ 寄新竹縣竹
被   告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4月22日下午
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