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附民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02號原告甲○○
弄111號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上易字第997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謝靜慧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珮茹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