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790號債權人 簡碩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泗滄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雙方當初僱傭關係合約之釋明文件?㈢提出雙方終止僱傭契約之起迄日期,併提出105年10月債權
人仍在職之釋明文件?並釋明其存摺影本中2016年10月20日現金存入之金額為何月之薪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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