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62號自訴人 張瀚文
全球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代表人徐儷玲上列自訴人等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自訴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之規定。次按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訂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29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等提起本件自訴,原固均委任有律師為代理人;惟自訴人等與其委任之律師嗣已合意終止委任,此有刑事解除委任狀2紙在卷可稽;本件自訴人等既已與其原委任之律師合意終止委任,即與未委任代理人同,爰依首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自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景宜
法官黃志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