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紋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