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3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逸盛 (原名: 郭家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至民國94年3月9日止,積欠金額為95,279元,則貴公司請求95,528元,及自94年3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郭逸盛(原名:郭家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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