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尤琮玄
尤琮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李月蕊李雲常尤文進張憲志 、張宸興、 李翁任 之繼承人、 陳勝利陳聰民陳志三 、屏東縣政府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8,927元(計算式:
﹝41059.15×1000×2065/85690﹞×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其除戶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後,追加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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