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占容 、 吳心潔 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被告馬占容、吳心潔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