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 楊雅雯 法定代理人 李錦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雅慧 間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一)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系爭汽車之車籍資料過戶予被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70元,而系爭汽車之交易價額依原告提出之買賣合約書所載為5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2,170元(計算式:510000+52170元=5621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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