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 黃典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水扁 、 黃世銘 、國民黨、 馬英九 、 鄭深元 、楊榮宗、 陳宏達 、 吳昭瑩 、 張進豐 、 李鴻維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億參仟肆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陸拾玖萬叁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