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保險上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7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芊卉 被上訴人 陳琮仁 訴訟代理人 陳文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2月1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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