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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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執聲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 普拉達 鑰匙圈壹個、仿冒百達 斐麗 手錶壹支、仿冒亞米茄手錶貳支、仿冒勞力士手錶貳支、仿冒固喜鑰匙圈貳個、仿冒萬寶龍鑰匙圈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23112號),於96年1月15日確定,至97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仿冒普拉達鑰匙圈1個、仿冒 百達斐麗 手錶1支、仿冒亞米茄手錶2支、仿冒勞力士手錶2支、仿冒固喜鑰匙圈2個、仿冒萬寶龍鑰匙圈1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3112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6年1月15日確定,至97年1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憑。扣案之仿冒普拉達鑰匙圈1個、仿冒百達斐麗手錶1支、仿冒亞米茄手錶2支、仿冒勞力士手錶2支、仿冒固喜鑰匙圈2個、仿冒萬寶龍鑰匙圈1個,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