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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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楊彩蓮 訴訟代理人 李景修 被告 劉政東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審交簡上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羅郁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