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5年5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整之抵押權,存續期間為民國85年5月1日至民國85年10月31日,清償日期民國85年10月31日,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乙○○向聲請人借款共2,860,000元整,詎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2,860,000元及利息等,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影本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附表:96年度拍字第29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123之118│建│00│00│79.00│16分之1│丙○○(持分1│││││││││││││6分之1)│├──┼───┼────┼────┼────┼────────┼─┼──┼──┼──────┼─────────┼──────┤│002│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87│旱│00│34│48.00│8分之1│丙○○(持分8│││││││││││││分之1)│├──┼───┼────┼────┼────┼────────┼─┼──┼──┼──────┼─────────┼──────┤│003│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93之1│林│00│54│41.00│8分之1│丙○○(持分8│││││││││││││分之1)│├──┼───┼────┼────┼────┼────────┼─┼──┼──┼──────┼─────────┼──────┤│004│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93之2│建│00│09│70.00│8分之1│丙○○(持分8│││││││││││││分之1)│├──┼───┼────┼────┼────┼────────┼─┼──┼──┼──────┼─────────┼──────┤│005│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93之4│旱│00│32│85.00│8分之1│丙○○(持分8│││││││││││││分之1)│├──┼───┼────┼────┼────┼────────┼─┼──┼──┼──────┼─────────┼──────┤│006│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93之5│田│00│34│32.00│8分之1│丙○○(持分8│││││││││││││分之1)│├──┼───┼────┼────┼────┼────────┼─┼──┼──┼──────┼─────────┼──────┤│007│南投縣│國姓鄉│北山坑││395之6│旱│00│31│15.00│4分之1│丙○○(持分4│││││││││││││分之1)│├──┼───┼────┼────┼────┼────────┼─┼──┼──┼──────┼─────────┼──────┤│008│南投縣│國姓鄉│廣源││690│旱│00│04│40.00│3分之1│丙○○(持分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