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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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56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董庭
  瑄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3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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