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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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916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繹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陳繹恩戶籍址設於高雄○○○○○○○○,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其住居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