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譚明華
凌氏 蔡被告 楊浩立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7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