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486號聲請人 黃建富黃俊維 相對人 吳俊嶧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3年度司票字第00048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1年9月15日400,000元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6日CH886801002111年9月15日200,000元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6日CH886803003111年9月15日1,721,000元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6日CH886804004111年9月15日50,000元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6日WG0000000005111年9月15日17,000元111年9月15日111年9月16日WG0000000006111年10月15日17,000元111年10月15日111年10月16日WG0000000007111年11月15日17,000元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6日WG0000000008111年12月15日17,000元111年12月15日111年12月16日WG0000000009112年1月15日17,000元112年1月15日112年1月16日WG0000000010112年2月15日17,000元112年2月15日112年2月16日WG0000000011112年3月15日17,000元112年3月15日112年3月16日WG0000000012112年4月15日17,000元112年4月15日112年4月16日WG0000000013112年5月15日17,000元112年5月15日112年5月16日WG0000000014112年12月15日17,000元112年12月15日112年12月16日WG0000000015112年6月15日17,000元112年6月15日112年6月16日WG0000000016112年7月15日17,000元112年7月15日112年7月16日WG0000000017112年8月15日17,000元112年8月15日112年8月16日WG0000000018112年9月15日17,000元112年9月15日112年9月16日WG0000000019112年10月15日17,000元112年10月15日112年10月16日WG0000000020112年11月15日17,000元112年11月15日112年11月16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