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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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3號上訴人即原告 金禾千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金禾千(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請求廢棄不利部分改判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另請求被上訴人刪除如原判決附表一所示之網路影片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475元【計算式:3,975元+4,500元=8,4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