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87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原名 王秀假 .上列聲請人對甲○○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乙○○、丙○○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章一致)。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
三、繼承權拋棄證明書暨蓋與聲請人乙○○、丙○○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
四、若有應受通知繼承人,應提出通知受通知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暨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五、若無應受通知繼承人,應提出除聲請人乙○○、丙○○以外之其他順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