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張易華 被告 余世雄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林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