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 張易華 被告 余世雄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被告 林端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張西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