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2號原告 陳名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麗蓉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