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順霖
法定代理人  黃玉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給付資遣費(100年度店勞調字第23號),
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
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
並獲法律扶助,以資釋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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