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