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2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239號債權人 陳碧玉 債務人 邱金雲 債務人 學玉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促字第25239號│├──┬────────────┬───────────┬───────────┬───────────┤│編號│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新臺幣│││├──┼────────────┼───────────┼───────────┼───────────┤│001│87年6月13日│10,000元│87年10月17日│00000000│├──┼────────────┼───────────┼───────────┼───────────┤│002│87年6月13日│10,000元│87年11月17日│00000000│├──┼────────────┼───────────┼───────────┼───────────┤│003│87年6月13日│10,000元│87年12月17日│00000000│├──┼────────────┼───────────┼───────────┼───────────┤│004│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1月17日│00000000│├──┼────────────┼───────────┼───────────┼───────────┤│005│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2月17日│00000000│├──┼────────────┼───────────┼───────────┼───────────┤│006│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3月17日│00000000│├──┼────────────┼───────────┼───────────┼───────────┤│007│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4月17日│00000000│├──┼────────────┼───────────┼───────────┼───────────┤│008│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5月17日│00000000│├──┼────────────┼───────────┼───────────┼───────────┤│009│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6月17日│00000000│├──┼────────────┼───────────┼───────────┼───────────┤│010│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7月17日│00000000│├──┼────────────┼───────────┼───────────┼───────────┤│011│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8月17日│00000000│├──┼────────────┼───────────┼───────────┼───────────┤│012│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9月17日│00000000│├──┼────────────┼───────────┼───────────┼───────────┤│013│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10月17日│00000000│├──┼────────────┼───────────┼───────────┼───────────┤│014│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11月17日│00000000│├──┼────────────┼───────────┼───────────┼───────────┤│015│87年6月13日│10,000元│88年12月17日│00000000│├──┼────────────┼───────────┼───────────┼───────────┤│016│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1月17日│00000000│├──┼────────────┼───────────┼───────────┼───────────┤│017│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2月17日│00000000│├──┼────────────┼───────────┼───────────┼───────────┤│018│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3月17日│00000000│├──┼────────────┼───────────┼───────────┼───────────┤│019│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4月17日│00000000│├──┼────────────┼───────────┼───────────┼───────────┤│020│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5月17日│00000000│├──┼────────────┼───────────┼───────────┼───────────┤│021│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6月17日│00000000│├──┼────────────┼───────────┼───────────┼───────────┤│022│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7月17日│00000000│├──┼────────────┼───────────┼───────────┼───────────┤│023│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8月17日│00000000│├──┼────────────┼───────────┼───────────┼───────────┤│024│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9月17日│00000000│├──┼────────────┼───────────┼───────────┼───────────┤│025│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10月17日│00000000│├──┼────────────┼───────────┼───────────┼───────────┤│026│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11月17日│00000000│├──┼────────────┼───────────┼───────────┼───────────┤│027│87年6月13日│10,000元│89年12月17日│00000000│├──┼────────────┼───────────┼───────────┼───────────┤│028│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1月17日│00000000│├──┼────────────┼───────────┼───────────┼───────────┤│029│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2月17日│00000000│├──┼────────────┼───────────┼───────────┼───────────┤│030│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3月17日│00000000│├──┼────────────┼───────────┼───────────┼───────────┤│031│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4月17日│00000000│├──┼────────────┼───────────┼───────────┼───────────┤│032│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5月17日│00000000│├──┼────────────┼───────────┼───────────┼───────────┤│033│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6月17日│00000000│├──┼────────────┼───────────┼───────────┼───────────┤│034│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7月17日│00000000│├──┼────────────┼───────────┼───────────┼───────────┤│035│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8月17日│00000000│├──┼────────────┼───────────┼───────────┼───────────┤│036│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9月17日│00000000│├──┼────────────┼───────────┼───────────┼───────────┤│037│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10月17日│00000000│├──┼────────────┼───────────┼───────────┼───────────┤│038│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11月17日│00000000│├──┼────────────┼───────────┼───────────┼───────────┤│039│87年6月13日│10,000元│90年12月17日│00000000│├──┼────────────┼───────────┼───────────┼───────────┤│040│87年6月13日│10,000元│91年1月17日│00000000│└──┴────────────┴───────────┴───────────┴───────────┘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