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簡彰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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