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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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2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汯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炳生吳張菊吳秀勤吳茂祥吳芳枝吳建雨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85,7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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